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和《山東省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3-2020年)》的目標要求和相關病種防治計劃(以下簡稱“《規劃》”),重點組織開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魯氏菌病、小反芻獸疫、馬鼻疽、馬傳貧、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等優先防治病種,牛結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豬瘟等重點防范外來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重點做好“3+2”病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魯氏菌病、馬鼻疽、馬傳貧)監測工作。瘋牛病監測方案按照《國家牛海綿狀腦病風險防范指導意見》要求實施。本計劃涉及的其他動物疫病病種,各地應按照國家動物疫病防治指導意見做好監測工作。
認真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魯氏菌病等優先防治動物疫病分布狀況和流行態勢。各級要結合本地實際,繼續做好固定監測場點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魯氏菌病、高致病性藍耳病、豬瘟、豬偽狂犬、新城疫等動物疫病的定點監測工作。國家動物疫情測報站要重點對禽流感、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等優先防治病種開展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強化外來動物疫病、新發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和風險分析評估。
各市、各有關單位在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時,涉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和農業部第898號公告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規定,取得許可。
二、基本原則
(一)主動監測與被動監測相結合。各市要繼續做好動物疫病的主動監測,科學設計監測實施方案,主動獲取科學的監測數據。進一步加強被動監測,對報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等異常情況的動物要及時采樣監測。根據區域動物疫病流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分析,提高數據采集、分析、報告的科學性、系統性和指導性。
(二)病原監測與抗體監測相結合。省、市監測以病原學監測為主,抽檢部分血清,有病原學檢測能力的縣可同時開展病原學和血清學監測,沒有病原學檢測能力的縣只開展血清學監測,其病原學監測部分由所在市承擔。重點開展口蹄疫(A型、亞洲Ⅰ型、O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學監測、種畜布魯氏菌病的血清學監測以及馬鼻疽、馬傳貧和小反芻獸疫監測。同時,做好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監測與評價,及時掌握群體免疫狀況。
(三)定點監測與常規監測相結合。省、市、縣設立固定監測點,持續開展定點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監測調查數據,科學研判疫情態勢,為實施《規劃》目標要求和疫病消滅計劃提供基礎依據。同時,根據本轄區動物疫病流行特點、防控現狀和畜牧業生產情況,繼續做好常規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四)專項調查與緊急調查相結合。各地要持續跟蹤動物養殖、流通、屠宰加工、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動物疫病流行風險因素變化情況,及時了解基本流行病學信息,開展專項流行病學調查,定期分析動物疫病發生與流行風險,提高早期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緊急疫情時,要及時開展緊急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五)疫病監測與凈化評估相結合。加大對種畜禽場疫病監測力度,大力推動種畜禽場和乳用動物養殖場的主要動物疫病監測凈化工作,鼓勵、支持并引導規模養殖場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凈化,及時對相關養殖企業開展凈化效果評估。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要加強對本轄區動物疫病凈化效果的監督檢測,加強對相關養殖企業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三、任務分工
(一)省畜牧獸醫局主管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負責計劃實施的檢查和監督。
(二)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按照計劃要求,統一組織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國家動物疫情測報站開展全省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及時完成監測結果匯總、分析和上報,定期開展監測信息的分析評估、疫病形勢會商,及時發布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和疫情預警預報,積極開展全省動物疫病監測技術培訓與考核評價。突發動物疫情時,組織開展緊急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協調配合國家參考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在我省開展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依據本計劃,結合轄區內動物養殖情況、流通模式、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和自然環境等因素,制定本轄區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實施方案,組織做好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四)各市、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承擔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監測樣品的采樣、送樣及本轄區內樣品檢測、信息匯總、分析、上報等工作。協助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完成農業農村部、省畜牧獸醫局安排的各類采樣、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各市、縣(市、區)要建立健全采樣監測各項管理制度,采樣時要規范填寫采樣記錄單和問卷調查表,確保記錄真實、準確、可追溯。市、縣兩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送檢樣品時必須同時上報采樣記錄表和問卷調查表,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接收送檢樣品時要認真查驗采樣記錄單,并按規定保存。送檢、接收樣品時要逐級履行登記、審核、簽章等制度。
(五)膠東半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本計劃要求,組織做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的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六)國家動物疫情測報站應按照本計劃要求,重點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等優先防治病種以及外來動物疫病開展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協助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完成農業農村部安排的各項采樣工作。按時做好相關信息網絡直報工作。
四、監測時間
每半年進行一次集中監測,國家定點監測按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要求進行,省級定點監測按照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要求進行。集中監測上半年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12月底前完成。
國家、省級監測可結合進行。
日常監測結合被動監測,全年進行。
特殊動物疫病的監測時間按照其監測計劃的要求執行。
五、監測結果上報和信息反饋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信息的管理,加強監測結果的應用,強化信息共享。
(一)國內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報送
1.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時通過中國獸醫云平臺“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信息系統”,按要求將監測結果和疫情信息報送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及時匯總分析全省動物疫病監測流調信息,每半年分別向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和省畜牧獸醫局報送一次監測分析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2.各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半年向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報送一次監測分析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動物健康狀況評估報告。
3.國家動物疫情測報站按照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網絡直報工作,同時定期將畜牧業生產、屠宰加工、畜禽價格、動物免疫情況等流行病學信息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和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全年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和工作總結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和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4.發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情時,省畜牧獸醫局立即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并在解除疫區封鎖后,將應急處置、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監測評估報告及省級專家組審核意見報農業部獸醫局,并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
(二)外來疫病監測結果報送
國家動物疫情測報站,每月20日前將上月的外來動物疫病監測和臨床監視結果報送至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和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全年外來動物疫病監測監視結果和工作總結報至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和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三)病原學陽性結果的報告與處置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監測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學疑似陽性樣品,要及時按程序進行復核確診。對需要快報的病原學監測陽性結果,各市要以快報形式逐級報農業部獸醫局,并通過“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信息系統”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將陽性樣品按規定送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或由參考實驗室派人取樣進行確診和分析,對陽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信息反饋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按規定做好信息上報的同時,要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給樣品來源地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的采樣場點,確保各采樣場點及時掌握畜禽健康狀況,并采取措施指導疫病防控。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經費,明確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督檢查,開展技術培訓,確保本轄區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順利實施,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二)統籌協調,扎實推進。各地要統籌協調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免疫效果評價、動物疫病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扎實推進,全面提升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能力,為動物疫病防控提供科學依據。
(三)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各地要強化監督檢查,將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納入春秋防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情況檢查考核指標中,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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